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金鱼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里,以废铁价1950元/吨的价格回收了王某某诈骗而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湘******(车主刘某某)的旧货车,并当场向王某某支付了货车款25350元,随后对该辆货车进行切割;
经鉴定,湘******旧货车价值35000元。
2020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王某某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金鱼报废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里,以废铁价2000元/吨的价格回收了王某某诈骗而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湘******(车主晏某某)的旧货车,并向王某某支付了货车款18400元;
经鉴定,湘******的旧货车价值22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赔偿了湘******旧货车车主刘某某308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他人诈骗而来的车辆,并对其进行拆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305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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