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得知其妻子吴某某和**县**乡**街上的张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产生了报复张某甲的邪念。2011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从家携带一把菜刀去到张某甲家中,要砍杀张某甲。因张某甲不在家,被告人罗某某便持刀朝家中的张某乙、冉某甲、张某丙砍去,致使张某乙的右边颈部、右边肩背部、右手背部、冉某甲的右面部当场被砍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一直外逃至2019年11月 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某乙颈背部、右肩、右手掌以及右侧第三掌骨远端、右侧无名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两处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冉某甲左颞部至左上眼睑损伤致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凹陷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出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常驻人员信息表、出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收费单据、前科证明。3、证人张某甲、冉某乙、张某丁、陈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的证言笔录。4、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乙、冉某甲陈述。5、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供诉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没有犯罪记录,是初次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升旭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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