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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址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西鹿寨县**镇**村**屯“**”附近果地因道路使用问题与同村覃某某发生争吵,后罗某某用手击打覃某某头部,致覃某某受伤。经鉴定,覃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5页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罗现华,男性,1979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1214153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址广西鹿寨县平山镇乍油村新村屯3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现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罗现华在广西鹿寨县平山镇乍油村新村屯“牛屎坳”附近果地因道路使用问题与同村覃光武发生争吵,后罗现华用手击打覃光武头部,致覃光武受伤。经鉴定,覃光武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现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现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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