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并交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陈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为出售薪柴,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于2020年2月份,请思茅区**镇**村**小组村民黄某某和许某某到思茅区**镇**村**小组**箐自家山林内,砍伐林木(404株,活立木蓄积39.4885 m³),锯成筒拉到**村**箐公路边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请普洱市思茅区三木国有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现场位于思茅区**镇**村**小组集体林内,属思茅区**镇203林班9小班,砍伐林木(栲类)404株,活立木蓄积39.4885 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没收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林权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关于罗某某砍伐林木的林业现状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人民币7200元人民币暂扣于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扣押的17车农友车的薪柴现在发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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