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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楼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巷**号楼下,偷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一辆黑色豪门牌电动车后迅速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于同日将罗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赃物。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罗某某的上述盗窃行为先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豪门尚领72V20A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90元。2019年10月11日,罗某某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适用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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