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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34号 

被告人罗某甲超,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04月11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罗某甲超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在逃)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金某某葡萄”酒店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甲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无法估价)。 

二、2020年04月11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罗某甲超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福安楼”门口,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乙伟某某辆灰色“五羊”牌大牛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三、2020年04月12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罗某甲超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经密谋盗窃事宜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到普宁市洪阳镇水果市场A幢楼下,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方乐某某一辆黑色无牌女庄摩托车(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人员信息表。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作案现场、作案现场视频截图、作案工具、赃车相片。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伟、方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超的某某及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秘密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超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块。

1《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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