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861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无任何产品和服务,形成“五级三阶制”的层级管理制度,五级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制是指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的三个阶段。每位已加入组织的人员以发展下线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作为晋级和计酬依据。

2016年7月,该传销组织搬入南昌县莲塘镇康城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年底,被告人罗某甲升为传销组织的老总,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超过三十人。罗某甲升为老总后,在日常管理中主要通过其团队大总管、申购总管等人管理下线,听取汇报,管理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罗某甲还负责发放下线人员工资。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罗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同案犯朱某某、罗某乙等人的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