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8〕38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7********,傣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小学**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街**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10间,被告人罗某某承包并经营位于普洱市思茅区绿海商场二楼“喜悦足浴店”,在 “江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二审审理中)等人的具体管理下,招募李某某、赵某某、蓝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7年4月10日“喜悦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1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的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及身份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承包经营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跨区域侦查协作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余某某、李某乙、金某某、郑某某、蓝某某、赵某某、宋某某、何某某、龙某某、杨某甲、罗某某、韩某某、苏某某、肖某某、赵某甲、田某某、罗某甲、何某甲、何某乙、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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