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6********,傈僳族,专科毕业,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罗某某谎称自己是律师身份,在泸水市**单位上班,以帮**镇**村**组村民恒某某打地官司为由,四次向受害人恒某某骗取钱财13200元(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并将恒某某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合同书、户口本、家庭土地分配协议书复印件、宅基地协议书复印件等证件以土地纠纷诉讼为由长期占用,直至案发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泸水市公安局扫黑办案件移送清单、泸水市公安局扫黑办案件转办处理单;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

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6、收款收据、刑事谅解书;

7、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隐瞒真相、捏造虚假身份的方法从而实施诈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一案诈骗金额共计132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法定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量刑情节:

1、案发后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罗某某所诈骗金额其家属已积极代为全额退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受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2、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故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