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在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2月5日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在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卖的虚假信息。同月5日,被害人罗某丙在普宁市广达北路“蓝蜻蜓公寓”1109号房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甲转了口罩货款人民币15400元,后一直无法收到口罩,微信号被被告人罗某甲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已归还被害人罗某丙15400元,取得被害人罗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谅解书、微信聊天截图;2、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晓纯
(院印)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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