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0********,汉族,湖南省**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深圳市原**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地湖南省**县**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李某某提出想买汽车驾驶证,罗某某表示可以帮忙。事后,罗某某在打听得知驾驶证无法购买的情况下,仍欺骗李某某可以购买到驾驶证,并于2018年1月2日让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8600元到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罗某某将该8600元在网上赌博挥霍一空。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投案接待笔录、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起诉书十二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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