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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奇仔”,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街道**街**组,现住湖南省茶陵县**市场**房。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贩卖给陈某某、李某甲、谭某某(绰号“火锅”)等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茶陵县中心农贸市场处遇到陈某某,罗某某告诉陈某某能买到毒品。于是,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钱向罗某某购买毒品。之后,罗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陈某某吸食。

2.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房附近遇到谭某某(已另案处理),两人约定谭某某搞到钱后到罗某某租房向罗某某购买毒品。当天晚上,谭某某在罗某某租房内向罗某某购买了300元钱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后谭某某与李某甲等人将毒品吸食完。

3.2020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谭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100元钱给罗某某,罗某某认为金额太少,遂将这100元钱退还给谭某某。之后,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到转账后,联系谭某某到其租房楼下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谭某某。谭某某购得毒品后又与李某甲等人将毒品吸食完。

4.2020年5月7日15时许,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之后,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取转账后要李某甲赶到茶陵县炎帝路转盘附近接其到租房楼下,罗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李某甲吸食。

5.2020年5月7日21时59分许,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之后,李某甲赶到罗某某租房楼下将300元现金交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取现金后,将其事先藏在租房楼下空调外机下面的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李某甲吸食。

6.2020年6月1日21时许,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罗某某。之后,罗某某要李某甲赶到茶陵县紫薇路老自来水公司附近,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卖给李某甲吸食。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罗某某位于茶陵县城西农贸市场旁的租房内将罗某某抓获,并从罗某某租房内的桌子角落里搜查到总量为0.24克的疑似毒品和一个简易吸毒工具。2020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对扣押的疑似毒品分别检测,此次扣押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尿样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桂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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