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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我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元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发展养殖蛤蚧(学名:大壁虎,又称多格)和竹鼠出售获利,2019年间,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猎捕和收购蛤蚧后饲养,并非法出售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收割蜂蜜时,在元阳县**乡**村小地名“****”一块大岩石处捕获1只蛤蚧,后拿回家中饲养。之后,罗某某先后两次从个旧市**镇**街上“**”餐馆斜对面向他人收购了12只蛤蚧,并用自己的***牌摩托车运输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的家中饲养。2019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元阳县**乡**村小地名“****”一块大岩石处捕获1只蛤蚧。2019年8月,罗某某在元阳县**乡**村小地名“***”一块大岩石处捕获1只蛤蚧。

罗某某将上述自己捕获的3只蛤蚧和非法收购的12只蛤蚧饲养在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其家中,饲养过程中死亡3只,孵化1只。2019年7月,因邬某甲、邬某乙(另案处理)需要,罗某某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出售了2只蛤蚧给邬某甲,并用摩托车运输到元阳县**乡***村委会***寨邬某甲家。

2020年2月4日,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在罗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10只(活体),疑似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竹鼠5只(活体),经查,5只竹鼠系罗某某捕获后饲养繁殖所得。经鉴定,从罗某某家查获10只疑似大壁虎为蜥蜴目壁虎科壁虎属大壁虎,拉丁名:Gekkogecko,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47500元;5只银星竹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拉丁名:Rhizomyspruinosus,经济价值共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大壁虎、竹鼠、摩托车;

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邬某甲、邬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通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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