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1988年至2011年期间任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党总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分管国土工作。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份期间,时任马栅村村委会主任的黄某甲(另案起诉)、村党支部书记黄某乙(已去世)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没有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将该村2008年之前被他人使用且没有签订协议的集体用地进行重新计算地价补交地款,被告人罗某某在村的安排下,带领小组人员测量土地面积及制作测量图,黄某甲根据罗某某测量的情况,负责与各征地用户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向业主收取“厂地款”、“山地款”,村委总计收入人民币386.945万元(其中协议签订前已收148.8618万元,协议签订后实收238.0832万元)。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勘测核查,马栅村自2008年4月份至案发时,非法转让土地24宗,涉及土地面积145.46亩,被转让前均是马栅村集体所有地。其中23宗土地已测绘,涉及土地面积75.45亩,确认已办理土地使用证面积7.9亩,尚有67.55亩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建设用地60.8亩,耕地6.52亩,林地0.23亩;符合规划58.35亩,不符合规划9.2亩,全部未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另一宗统成投资有限公司征地,原签订协议面积70亩,因该宗土地无法指界,未能测绘认定土地性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普宁市纪委案件移交函、普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情况说明、调查情况报告等;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健、罗镇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4.户籍证明、个人简历;5、会议记录、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X兵
2015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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