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购买邹某甲、邹某乙家位于麻江县**镇**村**寨青杠林大山马尾松林木后,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请人将购买的林木砍伐并销售。经鉴定,被砍伐马尾松林木28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3.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