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1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某跟西林县马蚌镇合社村某屯村民贺某某购买了位于某屯背后山的三片松木。同年9月份,罗某某就雇请民工砍伐了该三片松木。经鉴定,罗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78.086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78.086m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已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9451****;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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