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罗某甲以其父亲罗某某的名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其户位于昭平县北陀镇上贤村竹山尾(地名)责任山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罗某甲取得了上贤村11林班5601小班、13林班2301、2701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便雇请村民龚某某、罗某某等人对上述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由于罗某甲没有认真核对采伐证的采伐范围,出现了超范围砍伐的情形。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超范围采伐林木的地块位于昭平县北陀镇上贤村11林班5611、6011小班,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及其他软阔,超范围采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43.52立方米。
罗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政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2.证人龚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昭平县北陀镇上贤村11林班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宛霖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在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共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暂扣的涉案款人民币2500元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