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花42500元购买了东乡镇江村村民委那里村雷寿明种植在东乡镇“大王水库尾”(地名)的尾叶桉树。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午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8日就请人将其所购买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因为所砍伐的尾叶桉有纠纷就停了下来。武宣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规划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罗某某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调查报告结果为:被采伐树种为尾叶桉,林木被采伐总面积为0.13公顷(1. 95亩),蓄积量为25.647立方米,出材量为20.4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砍伐尾叶桉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所砍伐的木材已全部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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