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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犯伪造证件罪,于1992年6月1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云南省民工砍伐梁某甲、梁某乙位于藤县**镇**村**组**山的林木,再雇请李某某将砍伐的林木运去出售。被告人罗某某砍伐**村**组**山的林木蓄积为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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