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性别: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2********,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紫云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望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侯审规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望谟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从紫云县窜到望谟县乐旺镇董木村肖家寨组以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该组群众谢某甲、李某某、杨某丙、杨某某等户承包地上连片、零星椿木树52棵,并口头约定由被告人罗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采伐。两天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带着汽油、油锯到望谟县乐旺镇董木村肖家寨组雇请该组群众谢某甲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被望谟县林业局林业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责令停止采伐时。已砍伐椿木树44棵,活立木蓄积53.376立方米。
案件发生后,经侦查机关同意,被告人罗某某滥伐的木材被其运走销售。
被告人罗某某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滥伐的林木被其运走后擅自出售。所得赃款未予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滥伐林木调查报告、滥伐林木蓄积技术测算说明、滥伐林木伐桩检尺单;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杨某甲、李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谢某乙、谢某丙的证实;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滥伐的木材变卖所得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黻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2.卷宗三卷共148页,其他材料10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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