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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xxxxxxxxxx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河西xx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从陆某某处购得其位于都匀市墨冲镇河西村某组某处山林,2019年11月期间,罗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陆某某责任林的林木,后将砍伐的林木大部分改成板子和枕木拉回家整修房屋和圈舍,多余的一部分除去加工费用后折算成两千多元钱预备做砍树的工钱付给工人。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计算,被砍伐马尾松90株活立木蓄积为25.1003立方米。

另查明,罗某某已经补植补钟树苗6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活立木蓄积调查报告、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补植补种证明、林权证明、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韦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进行补植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蕾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2284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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