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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为种植茯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在云县**镇**村委**组***山砍伐林木。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林木伐桩共48个,树种为云南松。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共22.5904立方米。

立案前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汪某某6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2.59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立案前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保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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