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哈尼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组**路**号,现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房**栋**楼**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2018年8月5日因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638000元的价格向林木所有人钟某某、李某乙购买了位于澜沧县**镇**村大**寨小地名为“****”(又称“*****”)的20.1793公顷桉树林,并由李某乙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时限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之后被告人罗某某遂雇请工人对该片桉树林进行采伐,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在采伐许可期限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仍雇请工人至“****”对剩余的未能在许可期限内采伐完毕的桉树林木继续采伐。经勘查测算,被告人罗某某超过采伐许可期限采伐桉树林地面积32.71亩、采伐桉树2255株、采伐林木蓄积量225.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前科判决、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林木转让合同、林木采伐许可材料复印件、商品木材结转告知确认书复印件、设计说明书复印件、惠民镇林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入库单、澜沧县林业局相关文件等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有罪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报告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225.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尚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源润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房*栋*楼*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70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页。
3.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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