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57分度,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粤P44231粤P44****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老城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12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罗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频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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