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罗某甲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飞与被害人叶某甲捷双方因借贷纠纷在罗某甲飞位于河源市源城区白田村国容酒店后面一出租屋的住处发生争执,叶某甲捷被罗某甲飞用菜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罗某甲飞在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扣押笔录,被告人罗某甲飞的户籍信息;2、证人叶某乙影、戴林鹏、叶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甲捷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飞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飞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飞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