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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8********,云南省澜沧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路**栋**号。2015年7月2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孟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市**市场内以150元人民币价格向一不知名的摆摊的女子购买得“岩羊角”一件,并用两个红色塑料袋套装后准备从勐啊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欲将购买所得的“岩羊角”携带回家中送给其岳母用于治病。2018年12月26日17时许,孟连海关关员在孟连口岸勐啊旅检入境通道对被告人罗某某携带入境的两件行李进行X光机扫描查验时,发现罗某某携带的行李箱内红色手提塑料袋扫描图像异常。经孟连海关关员进行人工核查,在被告人罗某某携带的红色手提塑料袋内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岩羊角”一件。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并携带入关的“岩羊角”为偶蹄目牛科鬣羚属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又名苏门答腊鬣羚。鬣羚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该鬣羚头部制品经济价值为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2019年3月22日17时许,孟连海关将本案移交孟连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鬣羚实物(头部制品)照片;2、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查验记录、中缅出入境通行证、移送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4、证人吴某某、聂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查验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目无国法,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9);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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