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8〕22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0********,汉族,职高,朔城区利民镇鸦儿沟村护林防火管护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州市朔城区**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利民派出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朔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12时左右,朔城区利民镇鸦儿沟村东坡发现火情,区域内外专业救火队伍赶赴现场救火,明火于3月15日7时09分全部扑灭,11时15分火场清理完毕。经朔州市林业局认定,过火地总面积430.6035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389.4660亩(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45.8190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57.398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9.6765亩,宜林地面积76.5720亩),工矿建设用地面积44.1375亩。此次火情引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朔州市、朔城区两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区多位领导赶赴现场参与指挥救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林业工作站分别于2017年、2018年与罗某某签订了《朔州市朔城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委托罗某某为利民镇鸦儿沟村护林防火管护员,确定其全面负责鸦儿沟村的护林防火工作。2017年,利民镇林业站依合同约定向罗某某发放由乡财政所拨付的全年管护工资6109.2元。失火当日,罗某某在未向村两委和利民镇林业站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管护区域,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火情发生,导致火情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利民镇鸦儿沟村护林防火管护员,在履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管护区域内发生火情并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蔚菁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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