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至17日间,被告人罗某某为筹钱花销,去到横县莲塘镇**村委**经联社“**岭”(又称 “**”岭),独自盗伐被害人何某甲在该处种植的林木并运出销售。2018年12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上述山岭将采伐下的林木装上其三轮摩托车准备运出销售时,被何某甲及其兄弟何某乙、何某丙抓获并报警。经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派员到现场实地调查,认定被采伐的树种是巨尾桉,共16株,蓄积量为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三轮摩托车一辆,涉案木材56根;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6.调查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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