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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诈骗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2020年6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诈骗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邹某某骑摩托车来六枝特区郎岱镇接自己,两人在郎岱镇街上会面后,罗某某邹某某到郎岱镇街上一小饭馆吃饭,吃好后罗某某以要去郎岱医院接自己女朋友为由借用邹某某摩托车,随后被害人便打不通罗某某的电话。2020年05月31日上午罗某某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六枝特区中寨街上一男子,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50元。

2020年06月09日9时50分,被告人罗某某六枝特区火车站旁***招待所里,将招待所收银台抽屉里的95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06月11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六枝特区兴隆路卫计局大院内,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三菱牌欧蓝德越野车盗走,并于当天10时左右,将盗窃的越野车开到六枝特区牂牁江镇街上以165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摩托车、汽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物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同级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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