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41980********,初中文化程度,小彬家电维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1、 201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工段**村被害人傅某某农宅处,撬下房屋二楼西侧房间内铝合金窗架1个(价值无法认定),因故未盗窃成功。
2、 2019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被害人蔡某某农宅处,撬走一房间内的铝合金窗架3个(价值无法认定)。
3、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馆(原某某纺织厂),窃得4台奥克斯牌空调外机。经鉴定,4台某某价值人民币20507元;经鉴定,被剪断的空调电线和铜管损失价值人民币433.33元。
4、 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破窗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馆(原某某纺织厂)厂区传达室,将室内1 台监控显示器砸坏并窃走监控主机1台。经鉴定,被损毁的窗户玻璃、监控显示器等价值人民币732元,被盗监控主机价值无法认定。
5、 2019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北侧**站内,窃得空气压缩机上的OCEAM电动机1台。经鉴定,该电动机价值人民币591元。案发后,该电动机已被追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官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家电维修仓库处,在明知4台奥克斯牌空调外机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收购。
被告人罗某某、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君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榔头1个、电瓶三轮车1辆、撬棍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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