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庄**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被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7月22日);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罗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幼儿园胡同,准备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英克莱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该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836元。
2、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罗某某进入到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西侧李某甲住房处,在李某甲卧室的大衣柜内偷走一个提包,包内有李某甲及其家人的社保卡、结婚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在罗某某处扣押这些物品。
3、2019年10月29日9时许,罗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小区,将苑某某的一辆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三轮车经无实物鉴定价值2036元。
4、2019年11月3日早上6时许,罗某某在商水县城关镇章华台路东段,将刘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电动自行车经无实物鉴定价值10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李某乙、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丽莉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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