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8********,布依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都匀市**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7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15日凌晨,驾驶车牌号为贵JN****银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两次窜至平塘县**街道**区,乘无人看守之机,盗窃社区内得多种型号电动车电瓶共93个,价值人民币10400.96元,盗窃白色电瓶车一辆, 价值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罗某某将所盗窃电瓶78个卖给都匀市废品收购人员付某某、周某某夫妻, 获人民币4338元。
案发后,经平塘县价格**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进行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285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失主陆某某、向某某等15人的陈述
3、证人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
5、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6、微信支付记录
7、平塘县价格**中心鉴定意见
8、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经过
9、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 总价值人民币1285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第1款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移送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
2.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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