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俞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被害人俞某某住处,利用楼梯进入俞某某家二楼。盗走荣耀wateplay平板电脑一台、vivoY75a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小爱音响一台、卡西欧ga-110gbx-1apr手表一块、飞利浦剃须刀一个、森马外衣一件、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及身份证各一张。经认定,被盗小米小爱音响价值人民币29元,卡西欧ga-110gbx-1apr手表价值人民币420元,荣耀wateplay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64元,vivoY75A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共计人民币1423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账单、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 飘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