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现住昌都市卡若区**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0年3月27日交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拿着之前配好的钥匙前往昌都市卡若区**花园**栋**单元**号房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罗某某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卧室,打开卧室床底下纸盒子时发现里面放有现金,被告人罗某某将纸盒内的现金全部盗走,共计人民币145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离开作案现场,后将盗窃的赃款用于购买猪肉和挥霍。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昌都市卡若区菜市场内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属于亲属关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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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赤勒平措
书 记 员:顿珠泽仁
2020 年 4 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昌都市卡若区;
2.卷宗2册共计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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