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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乡**村**。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我市民众镇义仓村民定四队合众水产养殖场,以投掷毒猪肉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星放养的一只白色土狗(价值人民币420元)毒死,随后将该狗搬上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同年1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我市民众镇裕安村裕安路64号对开路段,以投掷毒猪肉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杰放养的一只德国牧羊犬(价值人民币1660元)毒死,因该狗体型过大难以隐藏,遂放弃盗走该狗。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西桠龙坛街二巷28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部分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2份、视听资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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