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镇**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2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凌晨4时28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中山市三角镇**路**号楼下旁巷子,盗得被害人朱某晴停放在该处的中意牌黑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0日凌晨零时3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中山市三角镇**路**号出租房楼梯处,盗得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常州风靡牌白色电动车1辆(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8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中山市三角镇**路**号巷子,盗得被害人黄某林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黑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5日凌晨5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中山市三角镇旭日路32号出租房旁巷子,盗得被害人杨某波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黄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6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三角镇结民北路四巷11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1批。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检察官助理:黄伟鹏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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