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月26日、9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欲实施盗窃,三次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路“如家酒店”对面一建筑工地,盗窃工地钢管和扣件,后雇佣他人将钢管和扣件拉到废品收购站变卖,获得赃款900余元挥霍。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第四次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路“如家酒店”对面一建筑工地盗窃工地钢管,雇用他人将所盗钢管拉走变卖时被被害人张亮抓获。经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案所涉及的标的物于2019年9月30日市场零售价值为3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钢管扣押清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租赁合同及钢管扣件报价清单明细表;
9、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法制,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树荣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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