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文盲,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农民,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趁张某某在新平县**街道**农贸市场徐某某水果摊点处购买水果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将张某某背上背着的小孩刘某某(系张某某的孙子,年龄9个月)左手腕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剪断,欲将该手链盗走并逃离现场时,被张某某等人当场抓获,造成刘某某轻微受伤。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链系足金。经认定,被盗黄金手链价值1650元人民币。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黄金手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手链(照片)、作案工具剪刀1把、雨伞1把、口罩1个、帽子1顶。
2.书证:人像比对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0年7月8日新平县**集贸市场门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霞
检察官助理:宋顺云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剪刀1把、雨伞1把、口罩1个、帽子1顶,建议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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