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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被集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集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在本市集美区大学康城小区附近路段、地下车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市集美区凤凰花城幼儿园左侧十字路口处,盗取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小车后备箱内一台价值人民币4266元的“荣耀”笔记本电脑。

2、2020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市集美区康成二里32号地下车库204车位,盗取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小车内中控位置上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3、2020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本市集美区康成二里32号地下车库美域二区193号私人车位,盗取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小车中控位置上的现金人民币几十元。  

2020年7月12日、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二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缴获“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荣耀”笔记本电脑已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荣耀”笔记本电脑一台;

2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数额达人民币5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圆

检察官助理:郭太山

2020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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