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2111211990021808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座**楼雯雯旅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村**街)。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花园二区、金海湾花园小区使用弹弓打碎汽车玻璃之后盗窃车内财物,共实施4起盗窃,盗窃现金2700余元,盗窃手表105块、黑色手提包一个、男鞋一双、男士上衣一件、男士裤子一件等物品。
1、2019年11月1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惠城花园17号楼田华超市东侧采用弹弓将停放在此江淮汽车玻璃打碎的手段,盗窃手表105块。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59号楼下,采用弹弓将停放在此宝马汽车玻璃打碎的手段,盗窃黑色手提包一个、男鞋一双、男士上衣一件、男士裤子一件。
3、2019年1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花园小区6号楼东侧采用弹弓将停放在此现代汽车玻璃打碎的手段,盗窃人民币现金300余元,四张银行卡。
4、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二区511号楼东侧采用弹弓将停放在此雪佛兰汽车玻璃打碎的手段,盗窃人民币现金2400余元,2张身份证,多张银行卡。
另查明,罗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从罗某某处依法扣押了手机一部、弹弓一只、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实一本;身份证二张、人民币一千零九十四元五角、美元二张及被盗手表一百零五块。
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4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表照片、作案工具弹弓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罗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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