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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村**幢**号,无业。曾因盗窃,2012年9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7月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4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井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翻墙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医科大学尚美楼4栋旁,用自带工具盗走陈某某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600型自行车,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元。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地铁大蜀山站A2出入口处,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0元。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翻墙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安徽农业大学勤学楼旁车棚,用自带工具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捷安特牌ATX850型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2元。

2020年5月13日,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公安机关查获了王某某、张某某被盗自行车并已发还,罗某某已退赔250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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