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593,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市**镇**村。无前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用被害人张某身份证号码注册QQ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将钱转入QQ号后充值进彩票网站后提现进自己的银行卡,两次盗刷张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2000元。
2.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被害人阿某某某身份证号码注册QQ号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将钱充值进彩票网站后提现进自己的银行卡,三次盗刷阿某某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3000元。
3.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害人付某某的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登录对方支付宝,将被害人银行卡现金充值支付宝后再充值进彩票网站或直接转账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操作四次盗刷付某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9100元,后当日转回被害人账户4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逍店村一养鹅场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亲属退出101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付某某、张某、阿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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