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村,现住延长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村,现住延长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20年5月21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延安市延长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沟**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6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区游乐场旁边一钢管库房,盗窃钢管800公斤左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2、2019年的6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区游乐场旁院内,盗窃钢管大约800公斤左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3、2019年的7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城中医院对面的工地(上林华府住宅二期),盗窃槽钢大约9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4、2019年的7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城中医院对面的工地(上林华府住宅二期),盗窃钢筋大约1吨左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5、2019年的7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延安新城中医院后面的工地(原安居工程项目部),盗窃工字钢约9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6、2019年的7月上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城中医院后面的工地(原安居工程项目部),盗窃工字钢约9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7、2019年的7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在新城金圣房地产售楼部对面的市政停车场的工地,盗窃钢管大约600多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8、2020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罗海字伙同郝某某、白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新城延安京航科技园项目工地,盗窃钢管约800公斤和钢管卡子120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9、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白某某,在延安市新城延安京航科技园项目工地,盗窃钢管约6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0、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白某甲,在延安市宝塔区新城鼎盛豪庭项目工地,盗窃钢管大约7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白某甲四人,在新城延安鼎盛豪庭项目工地,盗窃钢管、铁块大约8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2、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在延安新区城市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工地,盗窃对拉螺杆约1.1吨,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3、2020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在新城大明宫建材市场对面的工地,盗窃铁皮围栏及钢管3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4、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罗海字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在新城大明宫建材市场对面的工地,盗窃蓝色铁皮,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5、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郝某某、白某某,在新城博物馆对面的楠林酒店工地,盗窃钢管卡子大约三千多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6、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在新城博物馆对面的楠林酒店工地工地,盗窃钢管卡子三千多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7、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伙同被告人郝某某、白某某,在新城博物馆对面的楠林酒店工地,盗窃钢管卡子三千多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8、2020年3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白某甲,在延长县污水处理厂内工地,盗窃钢管卡子1400个,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19、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甲,在新城高级中学隔壁的新区智慧城项目工地,盗窃钢管约5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20、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刘某某、白某甲,在新城高级中学隔壁的新区智慧城项目工地,盗窃铝线电缆48米及南京苏玛牌ll千瓦锥形电机一台,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21、2020年3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下童沟村村民安置房项目工地,盗窃工型钢约500公斤,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
22、2019年7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马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在延安市新城吾悦住宅小区施工工地,盗窃螺纹钢2.3吨,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河庄坪废品收购站销赃。经鉴定,价值9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续某某、姚某某、景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郝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白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延区价认[2020]字第37号、066号、071号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白某某、白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郝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8624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作案17次,涉案金额7652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甲作案17次,涉案金额7093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郝某某作案18次,涉案金额8639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白某某作案14次,涉案金额6400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白某甲作案5次,涉案金额13121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某作案4次,涉案金额972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作案21次,涉案金额20600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甲、白某某、白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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