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第**村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商业城**楼**网咖,趁被害人李某某趴在桌子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桌面上正在充电的苹果iphoneX 64G手机(价值人民币3877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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