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7********,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图财,2019年11月26日上午8时某某,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村二巷**号之二,趁该屋主叶某某出门不锁门的时候进入该房屋二楼房间,翻看房间里面的抽屉,发现抽屉里面有100多元,但嫌钱某某没有拿。后被告人罗某某上到该房屋楼顶翻到隔壁**巷**号的二楼的房间里面,打开房间的抽屉准备偷东西的时候被二巷2号的屋主李某某发现并报警。
2019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南某某**村**巷**号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某某与辩解等;5.辨认笔录;6、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20年3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 光碟1张。
4.认某某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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