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某乙(另案处理)到广西苍梧县**镇**街**街边处,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一辆窃走,事后,二人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茵

检察官助理:李启诗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