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株洲人,无业,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2002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多次盗窃犯罪,吞食金属异物于2017年12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3日该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该局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且遗漏犯罪事实,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将本案退回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与2019年7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盗窃摩托车共5台,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台摩托车价值共计15658元;另伙同买某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荷塘区扒窃他人手机和钱包共6次,由买某某寻找目标和实施扒窃,罗某某骑摩托车接应和望风,一共盗窃手机4台和钱包2个,共盗得现金13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若干,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中有两台手机价值共计55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4日中午13时许,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税务路东融大厦前坪利用套锁方式盗走被害人廖某某的一台白色雄鹰牌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250元。
2、2017年12月5日19时许,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彭厨饭店前坪撬开被害人游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女式摩托车龙头锁之后盗走该车骑到株洲市荷塘区向阳广场万发宾馆后面巷子里拆卸该车挡风玻璃时,因该车装有GPS定位系统,被接到GPS系统报警并追踪到此的游某某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该车价值4968元。
3、2017年12月26日9时37分,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税务路东融大厦钱摩托车停放处盗走陈某某、廖某某夫妇的同一台白色雄鹰牌女式摩托车,后将该车骑到株洲市芦淞区高家坳周某某所开的**寄卖行,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卖得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240元。
4、2018年1月21日13时许,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象牙塔网吧附近扒窃了被害人万某某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若干。
5、2018年1月24日15时许,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塘小学前路段扒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424元。
6、2018年1月26日17时27分,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新华桥东公交站附近扒窃了被害人方某某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800元及银行卡若干。
7、2018年2月9日18时许,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富华商业广场地下通道扒窃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台粉色OPPO手机,该手机未作价格鉴定。
8、2018年3月9日17时21分,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华润万家附近扒窃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金色VIVO手机,该手机未作价格鉴定。
9、2018年3月11日19时30分,罗某某伙同买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质监局门口扒窃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台玫瑰金色VIVOY66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70元。
10、2018年5月7日11时30分,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金色荷塘地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伍某某的一辆金翌牌路虎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元。
11、2018年5月8日6时18分,罗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玫瑰名城小区前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豪爵牌海王星女式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买某某扒窃手机和钱包的犯罪事实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余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其中被害人游某某、黄某某以及廖某某、陈某某夫妇的摩托车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检查、辨认、对案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木春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1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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