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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坊**巷**号,现住武冈市**办事处**小区。因盗窃,1996年12月31日被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分别于2009年6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三轮电动摩托车从武冈市**办事处**小区窜至武冈市**酒店斜对面的巷子里,然后推门进入集居住及经营“**诊所”的楼房地下室内,用携带的折叠刀把一台TCL牌银白色洗衣机的电源线割断,将洗衣机和一个液化气罐盗走,后当废品卖掉。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1095元。

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进入集居住和经营的楼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涉案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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