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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31991********,回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小区**,无业。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央区印象城商场负一层长安小食堂饭店处,趁陈某某点餐之际,从其外衣左侧口袋处盗走桔色OPPORen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60元。2019年10月19日民警抓获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7、鉴定意见书;

8、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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