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庙**组**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10月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7晚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外号“叉某某”的男子(在逃)一同到北塔区**小区院内实施盗窃,在将电缆线剪断准备运走时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电缆线30根,每根长度1.5米至3.5米不等,共计长度75.5米,经鉴定,被剪断的电缆价值18271元,无法再使用。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3、辨认、检查等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破坏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致使价值18271元的电缆毁坏无法使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某起不可或缺作用,系主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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